臺北醫學大學醫學資訊研究所教師指導研究生細則
(108年4月17日版)
第一條 主指導老師須為本所專任或合聘專任之教師。
第二條 新生選定指導教授前,須與所內所有專任老師面談並繳交面談記錄表。
第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需於研一上學期10月底前選定指導教授;博士班研究生需於博一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,並繳交「指導教授選定書」。
第四條 指導老師所收研究生在學人數(含休學)最多不得超過十四名,共同指導老師以0.5名計算之,共同指導學生數至多不得超過二位。
第五條 轉譯組學生選定指導教授以轉譯學程合聘教師為主,如有爭議需至所務會議討論。
第六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,須填寫「指導教授變更書」,於更換前應與原指導教授充份溝通。若有更換研究題目爭議,需提至所務會議討論。
第七條 共同指導老師須為本校之專、兼任教師,若須選定校外教師作為共同指導老師,須將書面申請資料送至所內,經所長簽核同意後方可選定,必要時可提至所務會議討論,且共同指導老師須具備助理教授(含)以上資格。每位研究生之共同指導老師以二人為限。
第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師在退休前一年、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師在退休前三年僅能共同指導新的研究生。
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之指導老師應具備下列二項之最低標準,始得招收博士班研究生:過去三年內有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或SSCI論文,且擔任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。
第十條 合聘專任及兼任教師指導本所研究生於論文發表或參與學術會議時,除研究生須列名單位為醫學資訊研究所外,教師亦須將醫學資訊研究所列名為其所屬單位之一。
第十一條 教師有特殊研究表現,如獲中研院院士、教育部學術獎、科技部傑出獎等獎項,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,得不限制該教師招收研究生之人數。
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